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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通信聯絡系統通用技術要求——有線通信聯絡系統及擴播系統

發布時間:2025-03-31 瀏覽:1518次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行業標準

AQ/T 2052-2016

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通信聯絡系統通用技術要求


5.1.6系統應具有備用電源功能。當電網停電后備用電源應能自動投入運行。

5.1.7通信線路的冗余設計應符合AQ2036-2011中4.5的規定。

5.1.8有線通信聯絡系統與無線通信聯絡系統終端應具備語音互通,并具備與外部語音互通功能

5.1.9宜將通信聯絡系統與監測監控系統、人員定位系統進行總體設計,建設統一平臺。5.1.10系統及納人安全標志管理的設備應取得礦用產品安全標志。


5.4 主要功能

5.4.1 有線通信聯絡系統

5.4.1.1 有線通信聯絡系統應具有電話機之間及與控制中心之間的雙向語音通信功能。

5.4.1.2 有線通信聯絡系統應具有控制中心與用戶電話機之同的無阻塞通信功能。

5.4.1.3 有線通信聯絡系統應具有由控制中心發起的組呼、全呼、選呼、強拆、強插、緊呼及監聽功能。

5.4.1.4 有線通信聯絡系統應具有由電話機向控制中心發起的緊急呼叫功能。

5.4.1.5 控制中心應具有顯示發起電話機位置的功能。

5.4.1.6 控制中心應具有儲存備份通信歷史記錄和查詢功能。

5.4.1.7 控制中心應具有自動或手動啟動的錄音功能。


5.4.3 擴播系統

5.4.3.1 擴播系統應具有公共廣播功能,

5.4.3.2 擴播系統應具有緊急廣播功能。

5.4.3.3 擴播系統宜具有由井下擴播終端向擴播主機發起的緊急呼叫功能。

5.4.3.4 擴播系統宜具有擴音終端與控制中心及與其他擴音終端之間對講功能。

5.4.3.5 擴播系統宜具有單播、組播、選播及背景音樂播放功能。


5.5 主要技術指標

5.5.1 有線通信聯絡系統

5.5.1.1 系統容量

有線通信系統允許接人電話機總門數宜在32、64、128、256、512等中選取。5.5.1.2 傳輸距離

有線通信系統的調度交換機與井下電話機之間的傳輸距離應不小于5km。

5.5.1.3 傳輸衰耗

有線通信系統的內部通話回路的傳輸衰耗應不大于7dB。


5.5.3擴播系統

5.5.3.1 系統容量

允許接人終端數量宜不少于10個。

5.5.3.2 傳輸距離

主機到終端之間的傳輸距離應不小于5 km。5.5.3.3 終端擴播聲級

公共廣播、緊急廣播終端語音聲級應高于環境噪聲5dB,背景音樂的聲級應在產品技術文件中明確。

5.5.3.4 備用電源工作時間

電網停電后,備用電源應能自動投人運行,保證系統繼續工作時間不小于2h。


6.8.2 系統功能試驗

6.8.2.1 通信聯絡系統

6.8.2.1.1 終端設備之間及與控制中心之間的雙向語音通信功能試驗

使任一終端設備呼叫另一終端設備,檢查是否可以實現如下過程:若被叫空閑,被叫終端設備有振鈴聲,主叫可聽到回鈴聲,被叫摘機,主叫聽到回鈴聲停止,雙方可通話,掛機復原,控制中心應有相應的用戶通話指示。若被叫忙,主叫應聽到忙音。

6.8.2.1.2 控制中心與終端設備之間的無阻塞通信功能試驗

使控制中心呼叫終端設備,檢查該用戶在忙、閑各狀態下,控制中心是否均能與其通話;使任一終端設備呼叫控制中心,檢查控制中心是否能優先與其通話,并且控制中心有相應顯示。

6.8.2.1.3 控制中心發起的組呼、全呼、選呼、強拆、強插、緊呼及監聽功能試驗

試驗應按以下規定進行:

a)控制中心調度員操作組呼和全呼功能鍵,分別對部分或全部用戶進行全呼和組呼,用戶能聽到調度員發言;調度進行干預操作,檢查能否正確進行;

b)使控制中心對任一個、一組或全部用戶進行急呼操作,終端設備上有相應的顯示,被叫用戶有規定的急呼振鈴聲,被叫摘機后,系統控制器自動截鈴,此時可進行通話;或被叫用戶不摘機,在規定的時間內主叫端忙音;

c)兩用戶通話時,控制中心能進行插入講話、監聽以及將通話拆除操作。

6.8.2.1.4 終端設備向控制中心發起的緊急呼叫功能試驗

使任一終端設備進行急呼操作,檢查控制中心是否有相應的用戶急呼顯示及聲響顯示,錄音設備是否按規定的方式投人,調度與用戶進行通話。

6.8.2.1.5 自動或手動啟動的錄音功能試驗

在上述功能試驗中,均可進行手動或自動通話錄音功能。6.8.2.1.6 顯示發起通信終端位置的功能試驗

試驗應按以下規定進行:

a)有線通信聯絡系統試驗時,使任一電話機處于通信狀態,在控制中心能顯示該固定終端號碼;

b)無線通信聯絡系統試驗時,使移動臺處于開機狀態,檢查調度終端是否顯示其所處的位置(基站覆蓋區域);使移動臺關機或超出服務區域,檢查調度終端是否顯示該移動臺位置不明。

6.8.2.1.7 儲存備份通信歷史記錄和查詢功能試驗

試驗應按以下步驟進行:

a)在上述功能試驗后,立即切斷控制中心設備的電源(包括備用電源),使控制中心設備停止工作5 min;

b)送電,使控制中心設備恢復運行,按6.8.2.1.6、6.8.2.1.7的要求重新查詢相關記錄。這些記錄應與上述試驗一一對應,并注明相應的時間。

6.8.2.1.8 備用電源功能

切斷電網供電電源,觀察備用電源是立即自動投入運行,并檢查系統,應正常;使系統恢復供電,檢查備用電源,備用電源自動退出。

6.8.2.1.9 移動終端脫網通話功能試驗

使基站停止工作或使移動臺不處于基站服務區內,檢查在無線直通距離內的任意兩移動臺是否可呼叫、通話。

6.8.2.2 擴播系統

6.8.2.2.1 擴播系統公共廣播、背景音樂的功能試驗

試驗應按以下規定進行:

控制中心進行公共廣播操作,系統內廣播終端均應能廣播相應內容;a)b)控制中心進行背景音樂操作,系統內廣播終端均應能廣播相應背景音樂。

6.8.2.2.2 控制中心緊急廣播功能試驗

控制中心打開緊急發送器,擴播系統可強行切掉所有廣播而轉人緊急播放內容,講話完畢后自動恢復原有狀態,用于緊急通知、災情通報等,緊急播放內容也可連續重復播放,地面調度應可根據危險程度對不同區域播放不同的警報聲音。

6.8.2.2.3 由井下擴播終端向擴播主機發起的急呼叫功能

井下擴播終端具有緊急呼救按鈕,可向控制中心發送緊急呼叫信號,控制中心應有相應的聲/光提示。

6.8.2.2.4 擴音終端與控制中心及與其他擴音終端之間對講功能試驗在擴播終端上進行擴音對講操作,應能與控制中心及系統內其他終端進行擴音對講。

6.8.2.2.5 單播、組播、選播功能試驗

試驗應按以下規定進行:

a)控制中心可控制系統內選定的某個廣播終端進行單獨廣播;

控制中心可控制系統內選定的廣播終端進行分組,并可對該組廣播終端進行廣播;b)c)控制中心可控制系統內選定的幾個廣播終端進行廣播。

6.8.2.2.6 備用電源功能

切斷電網供電電源,觀察備用電源是否立即自動投入運行,并檢查系統,應正常;使系統恢復供電,檢查備用電源,備用電源應自動退出。


安爾信轉發

常州安爾信礦用廣播系統是按照《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通信聯絡系統通用技術要求》,從礦山廣播實際需求出發,設計生產的這套廣播系統,實現廣播、對講、應急通信、應急廣播等要求,還可以與原有的調度系統相通,與其他監測系統進行報警聯動。

礦用廣播對講系統 擴播加語音網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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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通信聯絡系統通用技術要求》

根據《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通信聯絡系統通用技術要求》規定 ,井下有線通信聯絡系統應具有由控制中心發起的組呼、全呼、選呼、強拆、強插、緊呼及監聽功能。有線通信聯絡系統應具有由電話機向控制中心發起的緊急呼叫功能。井下擴播系統宜具有由井下擴播終端向擴播主機發起的緊急呼叫功能。擴播系統宜具有擴音終端與控制中心及與其他擴音終端之間對講功能。擴播系統宜具有單播、組播、選播及背景音樂播放功能。安爾信礦用廣播通信系統,既有調度通信常有的組呼、全呼、選呼、強拆、強插、緊呼及監聽等等調度功能,也有滿足緊急情況下的,井下終端向控制中心發起的緊急呼叫、或直接發起針對分組或全部的緊急廣播功能;所有的終端都具有全雙工對講功能,能發起對控制中心或其他終端的呼叫、應答。這套對講廣播通信系統,還能進行多種形式的廣播任務,可以單播、組播、選播、全播,可以喊話廣播、音樂廣播、文字轉語音播放、U盤播放等,可以定時、輪播、定時長播放等等,滿足各種現實需求。這套礦用廣播通信系統,還可以通過語音網關、報警網關等與原有的調度系統互通,與其他監測報警系統聯動。

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基本規范(試行)

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基本規范(試行)一、總 則1.為規范和促進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的建設完善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煤礦安全規程》和相關標準,制定本規范。2.規范適用于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的建設完善及檢查驗收工作。3.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以下簡稱“六大系統”)是指監測監控系統、人員定位系統、緊急避險系統、壓風自救系統、供水施救系統和通信聯絡系統。所有井工煤礦必須按規定建設完善“六大系統”,達到“系統可靠、設施完善、管理到位、運轉有效”的要求。4.煤礦企業是建設完善“六大系統”的責任主體,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是建設完善“六大系統”的第*責任人。煤礦企業要落實建設完善“六大系統”分管負責人和具體分管部門,明確工作職責,完善工作制度,組織做好“六大系統”的建設完善工作。5.地方各級負有煤礦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以下簡稱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會同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工作的日常監管。駐地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對轄區內“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工作的監察執法。二、監測監控系統基本要求6.煤礦企業必須按照《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設完善監測監控系統,實現對煤礦井下甲烷和一氧化碳的濃度、溫度、風速等的動態監控。7.煤礦安裝的監測監控系統必須符合《煤礦安全監控系統通用技術要求》(AQ6201—2006)的規定,并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監測監控系統各配套設備應與安全標志證書中所列產品一致。8.甲烷、饋電、設備開停、風壓、風速、一氧化碳、煙霧、溫度、風門、風筒等傳感器的安裝數量、地點和位置必須符合《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AQ1029-2007)要求。監測監控系統地面中心站要裝備2套主機,1套使用、1套備用,確保系統24小時不間斷運行。9.煤礦企業應按規定對傳感器定期調校,保證監測數據準確可靠。10.監測監控系統在瓦斯超限后應能迅速自動切斷被控設備的電源,并保持閉鎖狀態。11.監測監控系統地面中心站執行24小時值班制度,值班人員應在礦井調度室或地面中心站,以確保及時做好應急處置工作。12.監測監控系統應能對緊急避險設施內外的甲烷和一氧化碳濃度等環境參數進行實時監測。三、人員定位系統基本要求13.煤礦企業必須按照《煤礦井下作業人員管理系統使用與管理規范》(AQ1048-2007)的要求,建設完善井下人員定位系統。應優先選擇技術先進、性能穩定、定位精度高的產品,并做好系統維護和升級改造工作,保障系統安全可靠運行。14.安裝井下人員定位系統時,應按規定設置井下分站和基站,確保準確掌握井下人員動態分布情況和采掘工作面人員數量。礦井人員定位系統必須滿足《煤礦井下作業人員管理系統通用技術條件》(AQ6210-2007)的要求,并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定位分站、基站等相關設備應符合相應的標準。15.所有入井人員必須攜帶識別卡(或具備定位功能的無線通訊設備)。16.礦井各個人員出入井口、重*區域出入口、限*區域等地點均應設置分站,并能滿足監測攜卡人員出入井、出入重*區域、出入限*區域的要求;巷道分支處應設置分站,并能滿足監測攜卡人員出入方向的要求。17.煤礦緊急避險設施入口和出口應分別設置人員定位系統分站,對出、入緊急避險設施的人員進行實時監測。18.礦井調度室應設人員定位系統地面中心站,配備顯示設備,執行24小時值班制度。四、緊急避險系統基本要求19.煤礦企業必須按照《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建設管理暫行規定》(安監總煤裝〔2011〕15號)建設完善緊急避險系統。20.緊急避險系統應與監測監控、人員定位、壓風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聯絡等系統相互連接,在緊急避險系統安全防護功能基礎上,依靠其他避險系統的支持,提升緊急避險系統的安全防護能力。21.緊急避險設施應具備安全防護、氧氣供給保障、有害氣體去除、環境監測、通訊、照明、動力供應、人員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在無任何外界支持的條件下額定防護時間不低于96小時。22.緊急避險設施的容量應滿足服務區域所有人員緊急避險需要,包括生產人員、管理人員及可能出現的其他臨時人員,并按規定留有一定的備用系數。23.緊急避險設施的設置要與礦井避災路線相結合,緊急避險設施應有清晰、醒目的標識。24.緊急避險系統應隨井下采掘系統的變化及時調整和補充完善,包括緊急避險設施、配套系統、避災路線和應急預案等。25.緊急避險設施的配套設備應符合相關標準的規定,納入安全標志管理的應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可移動式救生艙應符合相關規定,并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五、壓風自救系統基本要求26.煤礦企業在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要求建立壓風系統的基礎上,必須滿足在災變期間能夠向所有采掘作業地點提供壓風供氣的要求,進一步建設完善壓風自救系統。27.空氣壓縮機應設置在地面。對深部多水平開采的礦井,空氣壓縮機安裝在地面難以保證對井下作業點有效供風時,可在其供風水平以上2個水平的進風井井底車場安全可靠的位置安裝,并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但不得選用滑片式空氣壓縮機。28.壓風自救系統的管路規格應按礦井需風量、供風距離、阻力損失等參數計算確定,但主管路直徑不小于100毫米,采掘工作面管路直徑不小于50毫米。29.所有礦井采區避災路線上均應敷設壓風管路,并設置供氣閥門,間隔不大于200米。有條件的礦井可設置壓風自救裝置。水文地質條件復雜和極復雜的礦井應在各水平、采區和上山巷道*高處敷設壓風管路,并設置供氣閥門。30.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應在距采掘工作面25~40米的巷道內、爆破地點、撤離人員與警戒人員所在的位置以及回風巷有人作業處等地點至少設置一組壓風自救裝置;在長距離的掘進巷道中,應根據實際情況增加壓風自救裝置的設置組數。每組壓風自救裝置應可供5~8人使用。其他礦井掘進工作面應敷壓風管路,并設置供氣閥門。31.主送氣管路應裝集水放水器。在供氣管路與自救裝置連接處,要加裝開關和汽水分離器。壓風自救系統閥門應安裝齊全,閥門扳手要在同一方向,以保證系統正常使用。32.壓風自救裝置應符合《礦井壓風自救裝置技術條件》(MT390-1995)的要求,并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33.壓風自救裝置應具有減壓、節流、消噪聲、過濾和開關等功能,零部件的連接應牢固、可靠,不得存在無風、漏風或自救袋破損長度超過5毫米的現象。34.壓風自救裝置的操作應簡單、快捷、可靠。避災人員在使用壓風自救裝置時,應感到舒適、無刺痛和壓迫感。壓風自救系統適用的壓風管道供氣壓力為0.3~0.7兆帕;在0.3兆帕壓力時,壓風自救裝置的供氣量應在100~150升/分鐘范圍內。壓風自救裝置工作時的噪聲應小于85 分貝。35.壓風自救裝置安裝在采掘工作面巷道內的壓縮空氣管道上,設置在寬敞、支護良好、水溝蓋板齊全、沒有雜物堆的人行道側,人行道寬度應保持在0.5米以上,管路敷設高度應便于現場人員自救應用。36.壓風管路應接入避難硐室和救生艙,并設置供氣閥門,接入的礦井壓風管路應設減壓、消音、過濾裝置和控制閥,壓風出口壓力在0.1~0.3兆帕之間,供風量不低于0.3米3/分·人,連續噪聲不大于70分貝。37.井下壓風管路應敷設牢固平直,采取保護措施,防止災變破壞。進入避難硐室和救生艙前20米的管路應采取保護措施(如在底板埋管或采用高壓軟管等)。六、供水施救系統基本要求38.煤礦企業必須結合自身安全避險的需求,建設完善供水施救系統。39.供水水源應引自消防水池或專用水池。有井下水源的,井下水源應與地面供水管網形成系統。地面水池應采取防凍和防護措施。40.所有礦井采區避災路線上應敷設供水管路,壓風自救裝置處和供壓氣閥門附近應安裝供水閥門。41.礦井供水管路應接入緊急避險設施,并設置供水閥,水量和水壓應滿足額定數量人員避險時的需要,接入避難硐室和救生艙前的20米供水管路要采取保護措施。42.供水施救系統應能在緊急情況下為避險人員供水、輸送營養液提供條件。七、通信聯絡系統基本要求43.煤礦必須按照安全避險的要求,進一步建設完善通信聯絡系統。44.煤礦應安裝有線調度電話系統。井下電話機應使用本質安全型。宜安裝應急廣播系統和無線通信系統,安裝的無線通信系統應與調度電話互聯互通。45.在礦井主副井絞車房、井底車場、運輸調度室、采區變電所、水泵房等主要機電設備硐室以及采掘工作面和采區、水平*高點,應安設電話。緊急避險設施內、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變電所和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面、爆破時撤離人員集中地點等地方,必須設有直通礦井調度室的電話。46.距掘進工作面30~50米范圍內,應安設電話;距采煤工作面兩端10~20米范圍內,應分別安設電話;采掘工作面的巷道長度大于1000米時,在巷道中部應安設電話。47.機房及入井通信電纜的入井口處應具有防雷接地裝置及設施。48.井下基站、基站電源、電話、廣播音箱應設置在便于觀察、調試、檢驗和圍巖穩定、支護良好、無淋水、無雜物的地點。49.煤礦井下通信聯絡系統的配套設備應符合相關標準規定,納入安全標志管理的應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八、管理維護50.煤礦應建立健全“六大系統”管理機構,配備管理人員、專*技術人員、值班人員和維護人員等。51.煤礦應建立健全“六大系統”管理制度,明確責任。“六大系統”管理機構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當系統發出報警、斷電、饋電異常、系統故障等信息時,及時上報并處理。52.煤礦應加強“六大系統”的日常管理,整理完善各系統圖紙等基礎資料。53.煤礦應隨井下生產系統的變化,及時調整和補充完善“六大系統”。54.煤礦應建立應急演練制度,科學確定避災路線,編制應急預案,每年開展一次“六大系統”聯合應急演練。55.“六大系統”電氣設備入井前,應檢查其“產品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和防爆、各項保護功能等安全性能。56.煤礦應加強系統設備日常維護,定期對各系統完好情況進行檢查,定期進行調試、校正,及時升級、拓展系統功能和監控范圍,確保設備性能完好,系統靈敏可靠。57.煤礦每季度至少應測試一次備用電源的放電容量或備用工作時間。備用電源不能保證設備連續工作時間達到標準時間的80%時,應及時更換。58.“六大系統”維護人員應定時檢查、測試在用設施設備及附件的完好狀態,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將檢查、測試、處理結果報礦井調度中心站。59. “六大系統”中任何子系統發生故障時均應立即維護,在恢復正常運行前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確保其服務范圍內的作業人員安全。九、驗 收60.驗收組織單位應根據“六大系統” 建設完善基本要求、建設完成時限和有關規定、標準組織驗收。按企業安全生產屬地監管要求,煤礦(包括中*管理煤礦企業下屬煤礦)“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工程由其所在地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組織或委托省轄市(地)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組織驗收。驗收報告報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備案,同時抄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61.煤礦企業或煤礦按規定時限完成“六大系統”的各子系統建設完善工作,應對建設完善工程進行預驗收,預驗收合格的,方可向驗收單位提出驗收申請。62.驗收組織單位自收到煤礦企業或煤礦驗收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應對“六大系統”或“六大系統”的子系統建設完善工程組織現場驗收。63.煤礦企業或煤礦申請“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工程驗收時,應當提交下列資料:(1)驗收申請書。(2)預驗收報告。內容包括“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工程設計、施工、管理和試運行情況;預驗收的時間、內容、方式、人員、發現問題整改情況;預驗收結論等。(3)設計和管理的有關文件、資料,主要包括:①“六大系統”設計資料、圖紙及審批文件。②“六大系統”管理制度。含管理及維護人員崗位責任制,值班制度;操作規程、故障處理期間的安全措施;值班、操作和維護人員配備、培訓規定;安全儀表計量檢驗制度等。③系統運行和管理資料。含設備布置圖、設備臺賬、報表、值班記錄、維修記錄等。④煤礦事故應急救援預案。(4)設備、設施清單及產品安全標志證、檢測檢驗報告。(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64.驗收單位應當成立“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工程項目驗收工作機構,按照“建設完善一個、組織驗收一個”的原則,及時組織對提出申請煤礦的“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工程進行驗收。65.驗收單位收到驗收申請后,應組織相關工程技術人員和專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對“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工程進行現場驗收。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驗收不合格:(1)設計變更未按規定程序審批的;(2)系統設備設施及數量不符合設計要求的;(3)系統功能不完備或運行不穩定,不能滿足安全生產和安全避險需要的;(4)未按規定建立“六大系統”維護管理制度的;(5)系統相關資料缺失或不全的。十、監督檢查66.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應對煤礦建設完善“六大系統”的進展、驗收、管理維護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煤礦企業按照規定時限和建設完善基本要求完成建設完善工作。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將煤礦建設完善“六大系統”進展情況納入煤礦安全監察計劃。67.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未按規定期限和內容完成“六大系統”建設完善的煤礦企業要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責令停產整頓。68.新建、改(擴)建、整合重組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中未包含 “六大系統”有關內容,或有關內容不符合本規范要求的,安全設施設計審查不予通過。69.新建、改(擴)建、整合重組煤礦建設項目未按要求完成“六大系統”建設的,其安全設施竣工驗收不予通過。已通過設計審批,正在實施中的新建、改(擴)建、整合重組煤礦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中,未包含“六大系統”建設有關內容的,應在2011年6月底前,補充完善安全設施設計中的“六大系統”設計,并按“三同時”有關要求,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工作。十一、附 則70.各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71.本規范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基本規范 安監總煤裝33號

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管、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司法部直屬煤礦管理局,有關中*企業: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精神,規范和推進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工作,進一步提高煤礦安全保障能力,國*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研究制定了《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基本規范(試行)》,已經國*安全監管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煤礦企業要高度重視,認真抓好落實,確保2011年底前,所有煤礦都要完成監測監控系統、人員定位系統、壓風自救系統、供水施救系統和通信聯絡系統的建設完善工作;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央企業所屬煤礦和國有重*煤礦中的高瓦斯礦井、開采容易自燃煤層的礦井,都要完成“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工作;2013年6月底前,所有煤礦全部完成“六大系統”的建設完善工作。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基本規范(試行)一、總則1.為規范和促進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的建設完善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煤礦安全規程》和相關標準,制定本規范。2.本規范適用于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的建設完善及檢查驗收工作。3.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以下簡稱“六大系統”)是指監測監控系統、人員定位系統、緊急避險系統、壓風自救系統、供水施救系統和通信聯絡系統。所有井工煤礦必須按規定建設完善“六大系統”,達到“系統可靠、設施完善、管理到位、運轉有效”的要求。4.煤礦企業是建設完善“六大系統”的責任主體,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是建設完善“六大系統”的第*責任人。煤礦企業要落實建設完善“六大系統”分管負責人和具體分管部門,明確工作職責,完善工作制度,組織做好“六大系統”的建設完善工作。5.地方各級負有煤礦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以下簡稱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會同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工作的日常監管。駐地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對轄區內“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工作的監察執法。二、監測監控系統基本要求6.煤礦企業必須按照《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設完善監測監控系統,實現對煤礦井下甲烷和一氧化碳的濃度、溫度、風速等的動態監控。7.煤礦安裝的監測監控系統必須符合《煤礦安全監控系統通用技術要求》(aq6201-2006)的規定,并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監測監控系統各配套設備應與安全標志證書中所列產品一致。8.甲烷、饋電、設備開停、風壓、風速、一氧化碳、煙霧、溫度、風門、風筒等傳感器的安裝數量、地點和位置必須符合《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aq1029-2007)要求。監測監控系統地面中心站要裝備2套主機,1套使用、1套備用,確保系統24小時不間斷運行。9.煤礦企業應按規定對傳感器定期調校,保證監測數據準確可靠。10.監測監控系統在瓦斯超限后應能迅速自動切斷被控設備的電源,并保持閉鎖狀態。11.監測監控系統地面中心站執行24小時值班制度,值班人員應在礦井調度室或地面中心站,以確保及時做好應急處置工作。12.監測監控系統應能對緊急避險設施內外的甲烷和一氧化碳濃度等環境參數進行實時監測。三、人員定位系統基本要求13.煤礦企業必須按照《煤礦井下作業人員管理系統使用與管理規范》(aq1048-2007)的要求,建設完善井下人員定位系統。應優先選擇技術先進、性能穩定、定位精度高的產品,并做好系統維護和升級改造工作,保障系統安全可靠運行。14.安裝井下人員定位系統時,應按規定設置井下分站和基站,確保準確掌握井下人員動態分布情況和采掘工作面人員數量。礦井人員定位系統必須滿足《煤礦井下作業人員管理系統通用技術條件》(aq6210-2007)的要求,并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定位分站、基站等相關設備應符合相應的標準。15.所有入井人員必須攜帶識別卡(或具備定位功能的無線通訊設備)。16.礦井各個人員出入井口、重*區域出入口、限*區域等地點均應設置分站,并能滿足監測攜卡人員出入井、出入重*區域、出入限*區域的要求;巷道分支處應設置分站,并能滿足監測攜卡人員出入方向的要求。17.煤礦緊急避險設施入口和出口應分別設置人員定位系統分站,對出、入緊急避險設施的人員進行實時監測。18.礦井調度室應設人員定位系統地面中心站,配備顯示設備,執行24小時值班制度。四、緊急避險系統基本要求19.煤礦企業必須按照《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建設管理暫行規定》(安監總煤裝〔2011〕15號)建設完善緊急避險系統。20.緊急避險系統應與監測監控、人員定位、壓風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聯絡等系統相互連接,在緊急避險系統安全防護功能基礎上,依靠其他避險系統的支持,提升緊急避險系統的安全防護能力。21.緊急避險設施應具備安全防護、氧氣供給保障、有害氣體去除、環境監測、通訊、照明、動力供應、人員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在無任何外界支持的條件下額定防護時間不低于96小時。22.緊急避險設施的容量應滿足服務區域所有人員緊急避險需要,包括生產人員、管理人員及可能出現的其他臨時人員,并按規定留有一定的備用系數。23.緊急避險設施的設置要與礦井避災路線相結合,緊急避險設施應有清晰、醒目的標識。24.緊急避險系統應隨井下采掘系統的變化及時調整和補充完善,包括緊急避險設施、配套系統、避災路線和應急預案等。25.緊急避險設施的配套設備應符合相關標準的規定,納入安全標志管理的應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可移動式救生艙應符合相關規定,并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五、壓風自救系統基本要求26.煤礦企業在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要求建立壓風系統的基礎上,必須滿足在災變期間能夠向所有采掘作業地點提供壓風供氣的要求,進一步建設完善壓風自救系統。27.空氣壓縮機應設置在地面。對深部多水平開采的礦井,空氣壓縮機安裝在地面難以保證對井下作業點有效供風時,可在其供風水平以上2個水平的進風井井底車場安全可靠的位置安裝,并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但不得選用滑片式空氣壓縮機。28.壓風自救系統的管路規格應按礦井需風量、供風距離、阻力損失等參數計算確定,但主管路直徑不小于100毫米,采掘工作面管路直徑不小于50毫米。29.所有礦井采區避災路線上均應敷設壓風管路,并設置供氣閥門,間隔不大于200米。有條件的礦井可設置壓風自救裝置。水文地質條件復雜和極復雜的礦井應在各水平、采區和上山巷道*高處敷設壓風管路,并設置供氣閥門。30.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應在距采掘工作面25~40米的巷道內、爆破地點、撤離人員與警戒人員所在的位置以及回風巷有人作業處等地點至少設置一組壓風自救裝置;在長距離的掘進巷道中,應根據實際情況增加壓風自救裝置的設置組數。每組壓風自救裝置應可供5~8人使用。其他礦井掘進工作面應敷壓風管路,并設置供氣閥門。31.主送氣管路應裝集水放水器。在供氣管路與自救裝置連接處,要加裝開關和汽水分離器。壓風自救系統閥門應安裝齊全,閥門扳手要在同一方向,以保證系統正常使用。32.壓風自救裝置應符合《礦井壓風自救裝置技術條件》(mt390-1995)的要求,并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33.壓風自救裝置應具有減壓、節流、消噪聲、過濾和開關等功能,零部件的連接應牢固、可靠,不得存在無風、漏風或自救袋破損長度超過5毫米的現象。34.壓風自救裝置的操作應簡單、快捷、可靠。避災人員在使用壓風自救裝置時,應感到舒適、無刺痛和壓迫感。壓風自救系統適用的壓風管道供氣壓力為0.3~0.7兆帕;在0.3兆帕壓力時,壓風自救裝置的供氣量應在100~150升/分鐘范圍內。壓風自救裝置工作時的噪聲應小于85分貝。35.壓風自救裝置安裝在采掘工作面巷道內的壓縮空氣管道上,設置在寬敞、支護良好、水溝蓋板齊全、沒有雜物堆的人行道側,人行道寬度應保持在0.5米以上,管路敷設高度應便于現場人員自救應用。36.壓風管路應接入避難硐室和救生艙,并設置供氣閥門,接入的礦井壓風管路應設減壓、消音、過濾裝置和控制閥,壓風出口壓力在0.1~0.3兆帕之間,供風量不低于0.3米3/分·人,連續噪聲不大于70分貝。37.井下壓風管路應敷設牢固平直,采取保護措施,防止災變破壞。進入避難硐室和救生艙前20米的管路應采取保護措施(如在底板埋管或采用高壓軟管等)。六、供水施救系統基本要求38.煤礦企業必須結合自身安全避險的需求,建設完善供水施救系統。39.供水水源應引自消防水池或專用水池。有井下水源的,井下水源應與地面供水管網形成系統。地面水池應采取防凍和防護措施。40.所有礦井采區避災路線上應敷設供水管路,壓風自救裝置處和供壓氣閥門附近應安裝供水閥門。41.礦井供水管路應接入緊急避險設施,并設置供水閥,水量和水壓應滿足額定數量人員避險時的需要,接入避難硐室和救生艙前的20米供水管路要采取保護措施。42.供水施救系統應能在緊急情況下為避險人員供水、輸送營養液提供條件。七、通信聯絡系統基本要求43.煤礦必須按照安全避險的要求,進一步建設完善通信聯絡系統。44.煤礦應安裝有線調度電話系統。井下電話機應使用本質安全型。宜安裝應急廣播系統和無線通信系統,安裝的無線通信系統應與調度電話互聯互通。45.在礦井主副井絞車房、井底車場、運輸調度室、采區變電所、水泵房等主要機電設備硐室以及采掘工作面和采區、水平*高點,應安設電話。緊急避險設施內、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央變電所和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面、爆破時撤離人員集中地點等地方,必須設有直通礦井調度室的電話。46.距掘進工作面30~50米范圍內,應安設電話;距采煤工作面兩端10~20米范圍內,應分別安設電話;采掘工作面的巷道長度大于1000米時,在巷道中部應安設電話。47.機房及入井通信電纜的入井口處應具有防雷接地裝置及設施。48.井下基站、基站電源、電話、廣播音箱應設置在便于觀察、調試、檢驗和圍巖穩定、支護良好、無淋水、無雜物的地點。49.煤礦井下通信聯絡系統的配套設備應符合相關標準規定,納入安全標志管理的應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八、管理維護50.煤礦應建立健全“六大系統”管理機構,配備管理人員、專*技術人員、值班人員和維護人員等。51.煤礦應建立健全“六大系統”管理制度,明確責任。“六大系統”管理機構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當系統發出報警、斷電、饋電異常、系統故障等信息時,及時上報并處理。52.煤礦應加強“六大系統”的日常管理,整理完善各系統圖紙等基礎資料。53.煤礦應隨井下生產系統的變化,及時調整和補充完善“六大系統”。54.煤礦應建立應急演練制度,科學確定避災路線,編制應急預案,每年開展一次“六大系統”聯合應急演練。55.“六大系統”電氣設備入井前,應檢查其“產品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和防爆、各項保護功能等安全性。56.煤礦應加強系統設備日常維護,定期對各系統完好情況進行檢查,定期進行調試、校正,及時升級、拓展系統功能和監控范圍,確保設備性能完好,系統靈敏可靠。57.煤礦每季度至少應測試一次備用電源的放電容量或備用工作時間。備用電源不能保證設備連續工作時間達到標準時間的80%時,應及時更換。58.“六大系統”維護人員應定時檢查、測試在用設施設備及附件的完好狀態,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將檢查、測試、處理結果報礦井調度中心站。59.“六大系統”中任何子系統發生故障時均應立即維護,在恢復正常運行前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確保其服務范圍內的作業人員安全。九、驗收60.驗收組織單位應根據“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基本要求、建設完成時限和有關規定、標準組織驗收。按企業安全生產屬地監管要求,煤礦(包括*央管理煤礦企業下屬煤礦)“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工程由其所在地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組織或委托省轄市(地)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組織驗收。驗收報告報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備案,同時抄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61.煤礦企業或煤礦按規定時限完成“六大系統”的各子系統建設完善工作,應對建設完善工程進行預驗收,預驗收合格的,方可向驗收單位提出驗收申請。62.驗收組織單位自收到煤礦企業或煤礦驗收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應對“六大系統”或“六大系統”的子系統建設完善工程組織現場驗收。63.煤礦企業或煤礦申請“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工程驗收時,應當提交下列資料:(1)驗收申請書。(2)預驗收報告。內容包括“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工程設計、施工、管理和試運行情況;預驗收的時間、內容、方式、人員、發現問題整改情況;預驗收結論等。(3)設計和管理的有關文件、資料,主要包括:①“六大系統”設計資料、圖紙及審批文件。②“六大系統”管理制度。含管理及維護人員崗位責任制,值班制度;操作規程、故障處理期間的安全措施;值班、操作和維護人員配備、培訓規定;安全儀表計量檢驗制度等。③系統運行和管理資料。含設備布置圖、設備臺賬、報表、值班記錄、維修記錄等。④煤礦事故應急救援預案。(4)設備、設施清單及產品安全標志證、檢測檢驗報告。(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64.驗收單位應當成立“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工程項目驗收工作機構,按照“建設完善一個、組織驗收一個”的原則,及時組織對提出申請煤礦的“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工程進行驗收。65.驗收單位收到驗收申請后,應組織相關工程技術人員和專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對“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工程進行現場驗收。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驗收不合格: (1)設計變更未按規定程序審批的;(2)系統設備設施及數量不符合設計要求的;(3)系統功能不完備或運行不穩定,不能滿足安全生產和安全避險需要的;(4)未按規定建立“六大系統”維護管理制度的;(5)系統相關資料缺失或不全的。十、監督檢查66.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應對煤礦建設完善“六大系統”的進展、驗收、管理維護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煤礦企業按照規定時限和建設完善基本要求完成建設完善工作。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將煤礦建設完善“六大系統”進展情況納入煤礦安全監察計劃。67.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未按規定期限和內容完成“六大系統”建設完善的煤礦企業要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責令停產整頓。68.新建、改(擴)建、整合重組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中未包含“六大系統”有關內容,或有關內容不符合本規范要求的,安全設施設計審查不予通過。69.新建、改(擴)建、整合重組煤礦建設項目未按要求完成“六大系統”建設的,其安全設施竣工驗收不予通過。已通過設計審批,正在實施中的新建、改(擴)建、整合重組煤礦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中,未包含“六大系統”建設有關內容的,應在2011年6月底前,補充完善安全設施設計中的“六大系統”設計,并按“三同時”有關要求,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工作。十一、附則70.各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71.本規范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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